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春盛龙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9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205号 |
案号 |
(2018)皖0503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鞍山市春盛龙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克难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4.85%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43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6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春盛龙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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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庆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05290821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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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晖花园7栋5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