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3民初3808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恢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勇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刘冰借款300002元、30000元、40000元。上列本金77800元、利息22200元,合计为100000元。原告刘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钟勇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按时履行付款义务,需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刘冰有权就第一条剩余款项及本条约定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被告钟勇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