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东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宁0121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东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马晓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改成苯板货款56000元及利息1989.87元;二、驳回原告董改成要求被告杨自文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宁夏东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马晓军负担625元,董改成负担1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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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学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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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同心县丁塘镇南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