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1民初4963号 |
案号 |
(2016)苏0111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邱达鸿工程余款275454元;二、驳回原告邱达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被告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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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金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08317903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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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县众兴镇工业园区东区(泗阳县尼科织造有限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