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1714号 |
案号 |
(2018)冀0929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盛宗超、邢亚飞、李荣明、秦先进给付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642549.9236元;三、被告盛宗超、邢亚飞、李荣明、秦先进给付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维修费、丢失配件赔偿费、损坏赔偿费2789.5元、运费2800元;四、被告盛宗超、邢亚飞、李荣明、秦先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4721.5米、扣件5487个、油托381根、4米木跳板120块、2米木跳板28块,逾期则按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新置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作价赔偿;五、被告盛宗超、邢亚飞、李荣明、秦先进向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以被告欠原告实际租金642549.923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但不超过100000元;六、被告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献县华泽建筑设备租赁站其它诉讼请求。以上所判第二、三、五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5元,保全费4920元,由被告盛宗超、邢亚飞、李荣明、秦先进、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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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盛宗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57900854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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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119号18楼1-4层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