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柏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4********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5913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4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柏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沈阳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二、林柏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人民50000元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