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4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3民初2655号 |
案号 |
(2019)黔0523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巢湖恒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付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伟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其6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523执8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