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洪通康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322民初132号 |
案号 |
(2016)黔0322执1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重庆洪通康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梁大进提供劳务损害赔偿款90500元,其中10500元已于2015年4月15日支付,余款80000元定于2016年6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梁大进; 二、梁大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就此终结; 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重庆洪通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3日签字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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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樊时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256162425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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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5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