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45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伟革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盛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08元,由被告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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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师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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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