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龙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1568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丕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按照月利率10.2‰计算,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3‰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郑冬雁、刘培坤、储婷、徐龙霞、夏春英对上述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被告刘丕恩、郑冬雁、刘培坤、储婷、徐龙霞、夏春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