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787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欧广慧偿还借款本金7435740.24元;二、被告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欧广慧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6日,以11730669.24元基数、从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11月25日,以10780669.2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7月3日,以8480669.2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8月9日,以7780669.24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5日,以759307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7435740.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覃东全、林秀龙、周广康、黄成功、杨海坚、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赖志兰、张艺通、张艺园、钟亚冬在继承张辉煌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317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39由被告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原告欧广慧负担16739元。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海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171885948XR |
登记机关 |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扶绥县东罗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