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3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25民初1870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登月、赵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998.99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2日按年利率11.28%计算,此后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10按年利率14.664%计算、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6月19日按年利率14.664%计算、以445998.9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6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王登月、赵燕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王登月、赵燕、王兆君、王大伟、王璐璐所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定远县张桥镇老东街西侧的房产(证号为:定远县房地权证张桥镇字第00032536号)、定远县张桥镇老东街东侧的房产(证号为:7定远县房地权证张桥镇字第00032537号)、定远县张桥镇文化站院内的房产(证号为:定远县房地权证张桥镇字第00023212号)】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0元,由被告王登月、赵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