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559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113299.76元、留购价款10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20日迟延利息56257元,之后的迟延利息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上述租金之日止(迟延利息的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期间为16073299.76元,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为14463299.76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为14313299.76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为14113299.76元);二、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165000元;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永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泰兴市海润扬子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24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09元,由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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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6340193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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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