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燕民初字第096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夏克宗借款计人民币1779000元,并自2011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80元,减半收取144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9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城中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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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茂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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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泰常路00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