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2749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编号:吴中b典字(2015)第0613号】享有的债权为典当本金3400万元及典当期内的利息、综合费用4081700元,及以34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44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张福英、刘根明应当以其《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编号:吴中b典字(2015)第0613号】中用于抵押登记的房产在登记范围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为限承担还款责任。三、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张福英、刘根明用于抵押并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为: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18号7幢3号(权属证书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170429号、00170430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214291号)房产,在人民币1700万元范围内;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18号7幢4号(权属证书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170431号、00170432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214290号)房产,在人民币1700万元范围内】。四、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金、刘根虎、刘海平应对被告张福英、刘根明用于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抵押债权范围内(若有任何一套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超过1700万元,则针对该套房产应当在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有任何一套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未超过1700万元,则针对该套45房产以实际所得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本判决第三项房产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的债务,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金、刘根虎、刘海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曹国金、唐如海应对被告张福英、刘根明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被告张福英、刘根明用于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抵押债权范围内(若有任何一套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超过1700万元,则针对该套房产应当在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有任何一套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未超过1700万元,则针对该套房产以实际所得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曹国金、唐如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福英、刘根明追偿。七、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4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费用人民币252868元,由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金、刘根虎、刘海平负担全部费用,被告张福英、刘根明、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曹国金、唐如海对其中的2118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鉴定费用人民币5520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80元、被告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负担3312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95638627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