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2106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偿还借款6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被告已给付266510.1元利息应予扣减。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对被告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所有,为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向原告借款设定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广陵镇顾周村的林木[林木权证号码:泰林(2014)第830505j001号、泰林(2014)第830505j003j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90元,由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5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玉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93740577A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