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吉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吉恒应向原告黄彩云偿还借款本金440 7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40 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9年8月29日计算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 91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 430元,原告黄彩云已预交,由被告苏吉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