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晓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0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944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耀忠偿还宁雪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全部履行。二、沈晓玲对李耀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晓玲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部分向李耀忠追偿。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李耀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