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潇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3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桂0321执23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领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38802.9元的80%,即111042.32元。被告李斌秀、谢潇、李作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阳朔县金宝乡初级中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38802.9元的10%,即13880.29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阳朔县金宝乡初级中学负担308元,被告广西领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秀、谢潇、李作武连带负担2462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