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3民初909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朝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锦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3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元(原告胡锦华预交),公告费700元,合计3926元,由被告黄朝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