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明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8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刑初829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2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焦明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775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