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文民初字第00873号 |
案号 |
(2018)冀1026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华义货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3497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永良给付原告张华义货款2812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2135.0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华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原告张华义负担2572元,由被告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634元,由被告张永良负担315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6865069881 |
登记机关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煤炭大厦6楼6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