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民初114号 |
案号 |
(2019)皖06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被告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流借字第201712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3300万元借款和借展字第20171229号《借款展期合同》项下1400万元借款于2018年9月12日到期;二、被告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贷款本金4700万元、利息935178.82元(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并支付2018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其中3300万元按年利率7.1775%计算;1400万元按年利率7.8374988%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5万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有权对依法拍卖、变卖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4号[不动产权证号:淮土国用(2013)第42号]、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8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25)、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71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26)、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6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27)、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9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28)、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7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29)、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70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3130)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有权对依法拍卖、变卖王平、刘学玲名下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523号(房产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152号)、皖(2018)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90号(房产证号:15011815)项下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别优先受偿65.91万元、167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五、王平、刘学玲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70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76元,由被告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王平、刘学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7773830716 |
登记机关 |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西路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