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滦南县信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97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2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南县信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96768元,并以该应支付货款1967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被告滦南县信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123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676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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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克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458243128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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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滦南县奔城北环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