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812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安民、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宝昌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利率以月利率2分,已支付的10000元从中扣除)。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安民、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