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3********5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3384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恢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镜东、被告马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本金562498.39元、利息2546.83元,共计565045.2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对被告王镜东所有的位于中山区港隆路12-1号10层20号、建筑面积87.47平方米、大房预中私有字第y20150482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在承担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镜东、被告马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元、保全费33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65元,由被告王镜东、被告马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