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慧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1********0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2378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1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慧媛、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瑞安借款1099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49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9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瑞安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战瑞安负担830元,由被告邱慧媛、王海军共同负担125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