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2民初58号 |
案号 |
(2020)云0422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澄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江川县九溪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九溪镇污水处理厂工艺调试、试运行、人员培训合同》已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二、由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1485842.01元;三、由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水电费、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各项损失共计65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135842.01元。四、驳回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05元(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76505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62000元,由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5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澄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德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585520991W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南环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