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姬洪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3民初2680号 |
案号 |
(2020)冀0983执3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洪雨偿还原告李路借款本金100000元、垫付款30000元,共计130000元,并对其中70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史琳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姬洪雨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