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2708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孟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孟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