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度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3民初2232号 |
案号 |
(2018)皖1503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度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劳务费人民币33600元;二、驳回原告陈华对被告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程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