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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度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2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3民初2232号
案号
(2018)皖1503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度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劳务费人民币33600元;二、驳回原告陈华对被告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程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时间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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