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3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18)皖1503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度红、杜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曾如江劳务费31350元,并承担该劳务费的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度红、杜时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曾如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安徽瑞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度红、杜时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度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3953197360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六安市大别山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滨河御景一期2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