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宗庆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2********5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127民初928号 |
案号 |
(2018)云0127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楚雄顺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宗庆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195000元。二、驳回原告金桂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被告楚雄顺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宗庆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