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5民初2216号 |
案号 |
(2020)苏0305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7560元及逾7期利息[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的双倍(14.4%)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起,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每月租金应付日为当月15日)各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孟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2元,保全费4015元,合计14657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562元,被告孟强、孟珩负担140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孟强、孟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