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龙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7********7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5984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298073.05元、利息、罚息2297.77元(截止到2019年11月24日)及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4-二、被告江苏昂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宝浦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亚盛车件厂、俞龙女、凌杰、黄慧娟、许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52元,保全费227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