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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3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3222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小雄、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孝春支付货款人民币14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5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马小雄、张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3613)。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小雄、张兰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6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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