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1472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薛荣给付戴美华借款本金15万元。付款方式:自2019年3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二、若薛荣未按照上述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薛荣支付戴美华违约金3万元,戴美华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薛荣负担(该款由戴美华预交,本院不退,薛荣于2019年3月底前直接支付给戴美华)。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