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4222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4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借款本金4151893.88元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557769.22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段玉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杨俊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孟庆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郭始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7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5037元,由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玉军、杨俊英、孟庆水、郭始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8-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一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690805569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3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