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6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2007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业胜、杨德玲借款35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其中30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偿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5万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