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素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7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5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20)豫1025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辛丽军、朱素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国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74250元,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4521元,财产保全费3142元,共计7663元,由被告辛丽军、朱素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