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德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4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728号 |
案号 |
(2018)湘020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德怀、湖南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彭英国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2万元;二、被告曾德怀、湖南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彭英国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履约保证金给付之日按月息2分的利息;三、被告曾德怀、湖南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彭英国支付机械回收款人民币5万元。本案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曾德怀、湖南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时间 |
2018-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