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终2492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瑜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宇借款本金148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瑜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宇2014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瑜、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681894205F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C区6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