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59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9民初1407号 | 
| 案号 | (2018)桂0109执2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在360000元范围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冯文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3159081870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桂开电力祥和苑小区6栋8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