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解凯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0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29民初1596号 |
案号 |
(2020)晋0829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解凯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向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及诉讼费共计14.6944万元 驳回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计1669.5元,由被告解凯歌负担1649.5元,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