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800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志勇、刘喜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贷款本金462546.8元;二、被告任志勇、刘喜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截至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28232.86元;三、被告任志勇、刘喜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以贷款本金462546.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2‰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太原市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0元、财产保全费3405元及公告费69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任志勇、刘喜凤、太原市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