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NE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51民初5608号 |
案号 |
(2020)沪0151执恢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吴德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得坎押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林得坎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蒋建民、王兴顺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吴德坤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1元,公告费820元 ,由被告吴德坤、蒋建民、王兴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邰凡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XHNE3C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93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