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鑫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宁0121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鑫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永利劳务费28940.00元;二、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4.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西安鑫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昭伟负担,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绍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1570218570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家园8号楼1单元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