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3853号 |
案号 |
(2018)皖0303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广播电视报社广告代理费41.81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8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蚌埠广播电视报社广告代理费48.8989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8.898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蚌埠广播电视报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670元,由被告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由被告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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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鸿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6791207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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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中山街153号五楼5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