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2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6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20)京0106执7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倩借款本金1380万元;二、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倩支付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得出的利息数额扣减374 500元为应付利息数额);三、张前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张前琪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追偿;五、吴倩有权以(晋)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7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汾阳市实用装饰公司出质的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前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02631117M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汾阳市西河南路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