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1民初4436号 |
案号 |
(2020)赣0981执恢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的喻超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10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2018年10月17日,5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0%算至2018年10月12日,两笔借款以后利息按约定年得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合计2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徐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